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18: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三零二專戶,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帳號:零一五
      零三六零七零六一七),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三零二專戶,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帳號:零
      一五零三六零七零六一七),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
      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302  專戶,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1
      5036070617),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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