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3: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七、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委任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確認登記(附件五),本署業務承辦
    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訂定
7
七、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委任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確認登記(附件五),本署業務承辦
    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