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9: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5
五、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
    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郵
    件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
    本署得逕復代理人或聯絡人。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