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0 04: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 2
二、補助款支付對象:各檢察機關轄區內從事第三點第一款所列業務之公
    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舉辦跨轄區相關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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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款支付對象:各檢察機關轄區內從事第三點第一款所列業務之公
    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舉辦跨轄區相關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