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署指定之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署人
      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
      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署人員,經本署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
      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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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署指定之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署人
      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
      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署人員,經本署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
      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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