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9: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第 7 條
受僱之工友,應定期每年與本所簽訂勞動契約;新僱之工友,另應繳驗國
民身份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及填繳下列表件:
一、服務志願書一份。
二、履歷表二份。
三、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
    份。
四、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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