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8: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五、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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