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6: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檔案應用處所內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
      而致損壞,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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