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01: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7
七、身心障礙停車位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外不得占用,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應將手冊置放於前座擋風玻璃明顯位置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7
七、身心障礙停車位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外不得占用,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應將手冊置放於前座擋風玻璃明顯位置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