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0: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應用處所使用須知 11
十一、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監有關規定,如違反下列行為者,
      依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
      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