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1: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教化科教誨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5
五、發給延聘志工聘書及識別證,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若有違反第十
    點各款規定或第十一點具體事實者,得解除聘任時並交回聘書及志工
    識別證。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5
五、發給延聘志工聘書及識別證,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若有違反第十
    點各款規定或第十一點具體事實者,得解除聘任時並交回聘書及志工
    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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