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8: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
    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如可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
    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如可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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