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1: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7
七、本署將案件移送該管檢察機關時,應將該案相關之錄音帶、錄影帶或
    數位磁碟,隨同卷證分析報告書及相關卷宗證物一併送交。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7
七、本署將案件移送該管檢察機關時,應將該案相關之錄音帶、錄影帶或
    數位磁碟,隨同卷證分析報告書及相關卷宗證物一併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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