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2 16: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9
九.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監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
    反者,依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以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
9
九、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監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
    反者,依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以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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