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6: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3
三、受訓人員於自習時間不得擅自離去或無故不到。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三、學員於自修時間不得擅自離去或無故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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