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7: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3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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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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