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1: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2
二、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得於適當場所裝設專用電話供收容人電話接
    見之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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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得於適當場所裝設專用電話供收容人電話接
    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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