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7: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4
四、戒治費用,戒治所得就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預為扣繳,並於
    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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