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4
四、名籍承辦人員如發現收容人因特殊事由無法接受遠距訊問時,應先即
    以電話通知申請遠距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並於網站中註記。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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