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1 23: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9
九、藥品購入後應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課、組、室)登記,並
    檢查其藥品成分是否與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相符,避免廠商擅自更改或
    以劣質品抵充。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9
九、藥品購入後應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課、組、室)登記,並
    檢查其藥品成分是否與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相符,避免廠商擅自更改或
    以劣質品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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