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2: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4
四、辯護人申請預約接見,須於接見日期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提出,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
    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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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辯護人申請預約接見,須於接見日期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提出,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
    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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