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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7 17: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7
七、本監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副典獄長、秘書、教化科科長、作
    業科科長、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
    風室主任及監長,並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7
七、本監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副典獄長、秘書、教化科科長、作
    業科科長、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
    風室主任及監長,並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
七、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副典獄長、秘書、教化科科長、作業科
    科長、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
    主任及監長,並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7
七、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副典獄長、秘書、教化科科長、作業科
    科長、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
    主任及監長,並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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