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4: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11 條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
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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