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10 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
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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