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0 14: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5
五、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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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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