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9: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4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 3  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
    之日起算。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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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 3  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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