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10: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機密檔案解降密程序 3
三、本監如係核定機密等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
    理意見表」併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陳奉核定後,通知
    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關;本監非核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
    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變更或
    註銷其機密等級;於獲答覆前,原卷仍以密件歸檔,俟獲答覆同意後
    ,依前述程序辦理。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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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如係核定機密等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
    理意見表」併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陳奉核定後,通知
    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關;本監非核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
    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變更或
    註銷其機密等級;於獲答覆前,原卷仍以密件歸檔,俟獲答覆同意後
    ,依前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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