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22: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4 條
本款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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