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7: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3 條
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
、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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