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21: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1 條
本款所稱金融監督及管理人員,指辦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監督、管
理及檢查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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