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7: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7
十七、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
      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
      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
      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
      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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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
      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
      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
      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
      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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