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0: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8
十八、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招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8
十八、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招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18
十八、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招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
      應負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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