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2: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6 條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
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