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8: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5 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
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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