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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0 12: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止監所受刑人、被告及收容少年紋身措施要點 3
三、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如有外出(即保外醫治、返家探視、奔喪
    、一級受刑人外出、監外作業、脫逃緝回、提訊……等),於其返回
    監、所時,應注意檢查在外有無紋身之行為,並予以紀錄。
民國 67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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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如有外出(即保外醫治、返家探視、奔喪
    、一級受刑人外出、監外作業、脫逃緝回、提訊……等),於其返回
    監、所時,應注意檢查在外有無紋身之行為,並予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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