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5: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61
六十一、對擔任看護之雜役,應注意其有無不當之行為。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61
六十一、對擔任看護之雜役,應注意其有無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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