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9: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8
三十八、工場管理員管區內,應瞭解收容人身分關係、社會背景,隨時考
        核其行狀,並予記錄。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38
三十八、工場管理員管區內,應瞭解收容人身分關係、社會背景,隨時考
        核其行狀,並予記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