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6: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4
二十四、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4
二十四、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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