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0: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
二、稱監所者指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強制工作場所。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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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稱監所者指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強制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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