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1: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16
一一六、執勤時,應配帶無線電通訊機,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絡。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16
一一六、執勤時,應配帶無線電通訊機,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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