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8: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0
十、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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