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2: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7
七、各矯正機關應指定遠距訊問相關設備之保管維護人員,妥慎保管及維
    護。如有設備故障致無法正常辦理遠距訊問時,應即於網站系統中註
    記,並聯繫已排定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告知取消原已排定之遠距訊
    問。
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7
七、各矯正機關應指定遠距訊問相關設備之保管維護人員,妥慎保管及維
    護。如有設備故障致無法正常辦理遠距訊問時,應即於網站系統中註
    記,並聯繫已排定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告知取消原已排定之遠距訊
    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