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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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4
四、名籍承辦人員如發現收容人因特殊事由無法接受遠距訊問時,應先即 以電話通知申請遠距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並於網站中註記。
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4
四、名籍承辦人員如發現收容人因特殊事由無法接受遠距訊問時,應先即 以電話通知申請遠距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並於網站中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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