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2: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4
四、名籍承辦人員如發現收容人因特殊事由無法接受遠距訊問時,應先即
    以電話通知申請遠距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並於網站中註記。
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4
四、名籍承辦人員如發現收容人因特殊事由無法接受遠距訊問時,應先即
    以電話通知申請遠距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並於網站中註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