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7: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3
三、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轄屬之收容人時,直接於網站辦理申請登
    錄即可;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非轄屬收容人時,須先於網站上
    辦理申請登記,並將公文於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傳真至
    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公文正本於事後補送。
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3
三、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轄屬之收容人時,直接於網站辦理申請登
    錄即可;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非轄屬收容人時,須先於網站上
    辦理申請登記,並將公文於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傳真至
    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公文正本於事後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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