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5: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1
一、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以每半小時為一時段,
    共分五個時段。法官或檢察官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兩個時段(即一小
    時),如不影響原預定之訊問排程,必要時得臨時延長一時段。
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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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以每半小時為一時段,
    共分五個時段。法官或檢察官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兩個時段(即一小
    時),如不影響原預定之訊問排程,必要時得臨時延長一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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