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9: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 3
三、各班導師可利用圖書室做為教學場所,惟應事先向教務組申請,以免
    場地使用衝突。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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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班導師可利用圖書室做為教學場所,惟應事先向教務組申請,以免
    場地使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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