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5: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6 條
專科法醫師甄審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測驗或實地
考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前項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甄
審總成績。
前項甄審總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合格。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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