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3: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3 條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得應專科法醫師之甄審。
前項訓練包括學程及實習,其內容如附表。
第一項之訓練應由法務部指定具有專科法醫師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學
校或團體為之。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者,前項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發給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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