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2 18: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8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
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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