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5: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6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
人,由法務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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